近日,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离婚纠纷案件。该案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潮安县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同时也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判决。至于双方财产争议问题,本案涉及的财产包含有面积为0.162亩的生活用地一片、加工不锈钢商品设施一套、铃木牌摩托车一辆,柳微小货车一辆和洗衣机一台,潮安县人民法院通过庭审时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上述财产进行区别,并对是原、被告的一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可以说,这是一宗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从中大家可看出,一般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常常争议的焦点除去夫妻感情是不是破裂和子女抚养问题外,还有夫妻一同财产的怎么样认定问题。那到底什么是夫妻一同财产呢?夫妻一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依法由夫妻一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与依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由双方一同享有所有权的一同财产。
《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薪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本案涉及财产中的加工不锈钢商品设施一套、铃木牌摩托车一辆和柳微小货车一辆均是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因此可认定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一同财产。上述物品现由原告用,在庭审中双方一致赞同估价10000元并由原告承受这类财产,为此法院判决原告偿付给被告5000元。
而本案中面积为0.162亩的生活用地一片是村集体分配给原告家三人的,分别是原告、原告的女儿及原告的奶奶,每个人的份额是0.054亩。其中只有原告所拥有些生活用地份额作为一同财产归原、被告一同所有,被告应得其中一半,即0.027亩;因为女儿被判决由被告抚养,因此归属女儿的生活用地0.054亩也应划归被告用,两项合计生活用地共0.081亩归被告用。基于现在该片生活用地正出租给别人用的状况,被告在租期内可获得与其所得生活用地比率相同的租金,待租期届满后原告应将0.081亩土地划归被告用,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
至于洗衣机一台,经查明是被告的陪嫁物,现坐落于原告家里,依据《中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规定,可知洗衣机是被告一方的财产,法院据此判决洗衣机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