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贵阳政府
发布文号:贵阳人民政府令(第5号)
《贵阳婚姻登记管理方法》已经一九九五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一九九五年9月27日
贵阳婚姻登记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规范的推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地区内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的,都需要根据本方法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如实为申请结婚或者复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情况证明书,为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出具介绍信,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搞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行法律、法规状况进行指导、监督、服务;
(二)纠正或者处置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员工的违法行为;
(三)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垃圾婚姻登记管理职员;
(五)指导和管理婚姻家庭服务组织的活动。
关联法规: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其职责是:
(一)办理本辖区的结婚、复婚、离婚登记;
(二)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置违反本方法的行为;
(四)保管婚姻登记档案;
(五)承担婚姻咨询和服务工作;
(六)宣传和贯彻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主张文明婚俗。
关联法规: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职员,应由市民政部门进行业务人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婚姻登记职员的调整,应当征得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赞同。
第七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方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能隐瞒真实状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能需要当事人出具本方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八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双方需要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结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书。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应加盖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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