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甲物业公司起诉业主需要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诉讼中,业主辩称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甲物业公司于2020年11月十日通过邮寄律师函的方法向业主催要物业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觉得,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遭到损害与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甲物业公司需要业主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全部物业费,而其提交的证据不可以证明其自2010年起持续向业主倡导过物业费。
故认定其部分物业费的倡导已超越诉讼时效,对于超越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要素提示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遭到损害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明确的义务人时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物业服务人遇业主不准时交纳物业浪费时间,应依法倡导权利,规范工作步骤,留存催交证据,防止催交不准时或留存证据不足以致被驳回诉讼请求。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