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A.小张和小王这一对夫妻已经结婚十载,结婚以后未生育过子女。夫妻间总有一些小小的摩擦,时间一长,矛盾升级,小矛盾变成大矛盾,夫妻之间的感情渐渐破裂了。
,双方感觉没办法维系这段婚姻,于是二人协议离婚。二人之间就是一些财产和住房的分割问题,动产问题好解决,不动产是婚姻财产非常重要的部分,对此二人也友好地签下了协议:住房归女方小王所有,男方小张30近日搬出,底前将户口迁出。离婚手续办妥后,小王给小张12万元,小王先给小张11万元,等小张的户口迁出后再付1万元。
,二人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小张将户口迁出了原来的住房,但小王并没按约定支付小张1万元,小张就一纸诉状将小王诉至法院需要小王支付1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小王觉得双方确实约定小张迁出户口,自己给付1万元。但目前小张迁出户口自己作为户主并不知情,其系通过不合法方法迁移户口;双方在离婚期间,小张拿走了我们的钱包及首饰,还殴打自己,双方曾调解以该1万元作为抵消,现需要一并处置上述事宜,不认可给付原告小张1万元。
法院判决,小王给付小张1万元。法院觉得,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依据协议迁出了户籍,被告则应按约给付钱款。现原告需要被告给付1万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需要解决其首饰及钱包被原告拿走及被原告殴打等问题,可另行倡导。
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解除婚姻关系这三大内容是离婚纠纷中的主要内容,财产分割策略是双方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具体表现,不可以随便否定,不然,或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
当事人应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约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只须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当事人双方就具备法律约束力。
B.罗女性与翟先生原系夫妻,生有一女,原房子的产权登记在翟先生的名下。
,双方订立“协议离婚家庭房子与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翟先生一次性付给罗女性3万元现金,以后所有家庭财产和坐落于本市S路的房子财产全归女儿所有,如有变动,罗女性有作出家庭财产重新分割的权利。
去年8月,翟先生擅自与别人订立房子交易合同,将S路房子出让,得房款58万元。去年十月,翟先生购得本市另处一套产品房。为此,罗女性以翟先生违反约定为由,起诉需要翟先生支付房子出售款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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