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曹某某,男,1977年十月11日生,汉族,系大连某公司员工,住址大连。
因上诉人齐-女诉曹某某离婚一案,针对上诉人齐-女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如下:
1、原审认定事实了解、正确。
1、上诉人不断强调“被上诉人不尽夫妻忠实义务与别人发生婚外情,是本案的要紧事实,也是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致使感情破裂的根本缘由。”并称提供了电话详细情况单和保证书为凭。
事实上,二人结结婚以后不久,上诉人就开始无端猜疑被上诉人与别人关系暧昧,有婚外情,常常在被上诉人加班回家后,含沙射影,吵吵闹闹,让被上诉人交代莫须有些状况,甚至借助被上诉人洗澡、上卫生间之机,打开被上诉人的手机,查阅短信及通话记录,为我们的猜疑探寻证据。
至于上诉人提供的间接证据-电话详细情况单,显示不出任何通话内容,通话他们是男是女都很难证明,更不可以证明通话他们是被上诉人的所谓外遇,只能证明被上诉人通话他们号码和通话时长,根本证明不了上诉人想要证明的事情。
除此之外,关于被上诉人的保证书,被上诉人多次强调的事实是:下半年,上诉人失业在家,整日什么事都不干,猜疑被上诉人更是变本加厉,常常无理取闹,在被上诉人工作不顺心而心烦喝点酒回家晚的状况下,上诉人骂骂咧咧、厮打逼问被上诉人与哪个鬼混,被上诉人反手划拉一下,无意中刮到上诉人的左耳,导致上诉人受伤。被上诉人感到很歉意,内疚,在上诉人全家人威逼和去公安局报案要挟之下,照着上诉人写好的保证书抄写了一遍。被上诉人出于误伤上诉人的歉意、想和好及胁迫之下抄写的保证书,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上诉人让被上诉人抄写早已筹备好的保证书只能说明:被上诉人没外遇和被上诉人的结婚以前个人按揭房地产不是一同财产。
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28日登记结婚,而被上诉人13日就以个人名义与**鸿业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房交易合同,同年7月14日被上诉人交纳首付款137548元,并以购买的房子抵押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共计32万元。原审法院觉得“双方尚未获得房子所有权证书,且该房子在银行已经设定抵押,均未获得完全所有权。”根据国内有关不动产房子交易的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保留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并没不承认已颁发了该房子的所有权证书,只不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尚未完全获得所有权。上诉人以偏概全,只引用“尚未获得房子所有权证书”,企图歪曲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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