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可以,系指依社会观念其履行已属不可以,或谓达成履行的内容为不可以。此处所谓不可以,是按社会观念而言的不可以,包含物理上的不可以、法律上的不可以和经济上的不可以。
1.物理上的不可以
物理上的履行不可以,是指按自然法则来察看其履行已属不可以,如由于应给付之物已经毁灭,酒已流失,花瓶被打碎,房子被大火烧毁等,给付没办法履行。
2.法律上的不可以
法律上的履行不可以是指应为给付之物或行为因法律的规定而不可能达成。如应该出货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应为出货的物因特定法律的颁布而被禁止流通;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按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或不可能达成,如约定债务人负盗取别人传家宝的义务。
3.经济上的不可以
经济上的履行不可以是指因某些事件的发生债务人履行债务将付出的代价与其履行利益相比紧急失衡,或“履行与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处在重大不成比率关系”。经济上的履行不可以,通说觉得可区别为两种状况。
第一,债务人自始有经济上的困难,或于有债务关系后,陷于经济上的困难,原则上不可以觉得是履行不可以,但可因经济上的不可期待性而觉得系履行不可以。如债务人于签订交货合同后,发现此一商品没办法以现有机器制造,需要设立新的生产线,以不成比率的高本钱房能生产;因罢工或公路塌方致使特定的运输渠道没办法用,如绕路运输成本将高出数倍。以上案例,以正当小心注意没办法预见,债务人因无可期待性,应觉得系履行不可以。然而,也应该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与该行为的风险性加以审核,这种考虑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
第二,这样种履行在经济上不可能,同时也超出了买卖习惯的范围,则此不可以也是履行不可以,也称为事实不可以。比如,给付标的物已沉于海底,找寻打捞虽在物理上系属可能,但从经济上而言并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