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工作中怎么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18日起实行。
二○○九年5月11日
四川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实行工作几个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人民法院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实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依据并还原则按比率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资金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实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办法
实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资金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资金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