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状况有什么需要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状况需要具体如下:
1.对于需要抢救的急诊、危重病人,在病人本人没办法履行知情赞同手续,同时与亲属也没办法获得联系。
2.其亲属短期内没办法到达医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人的病情又不允许等待的状况。
3.应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医疗处置策略,并填写相应的知情赞同书,这一策略需经过科室主任的认同,并报医政处或主管院长(或总值班)赞同后,方可推行。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在紧急状况下,病人可以准时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防止因等待告知而延误治疗机会。
2、急诊危重病人没办法联系亲属如何解决
对于急诊危重病人,假如没办法准时联系到其亲属,医院应采取紧急救治手段。
1.医院应依据上述规定,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策略,并经过必要的审批步骤后推行,医院应尽力通过各种渠道联系病人亲属,如用病人的通讯工具、查看病人的身份信息等。
2.假如确实没办法联系到亲属,医院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这一状况,并说明已采取的救治手段。
3.医院还应关注病人的后续治疗状况,准时与病人亲属交流,确保病人得到全方位的医疗照顾。
病人亲属不认可抢救手段怎么样处置
找法网提醒,在病人不可以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时,假如病人亲属不认可医院拟对病人推行的抢救性治疗手段,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
1.医院应第一向病人亲属明确告知不同意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好的后果,经治医师应详细记录告知的内容和病人亲属的建议,并由经治医师和病人亲属签字确认后,存入病历档案。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为医院提供了处置此类状况的法律依据。
2.假如医院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但病人亲属仍然不认可抢救手段,医院应尊重病人亲属的建议,但也可以向病人亲属提供进一步的医学讲解和建议,以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
3.医院应一直维持冷静和专业,防止与病人亲属发生非必须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