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配审字(1996)18号福建**股份公司: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依据福建证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福建**股份公司1996年度配股的审核建议》17号、《福建**股份公司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福建**股份公司部分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31号)等文件,经审察,现批复如下:1、你企业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公告》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赞同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586.358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675.1745万股,向前次认购国家转配股股东配售224.784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686.4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它部分配股权有偿出售,出售应按你公司向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法办理。2、你公司配股应当严格根据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策略推行,并在1996年12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3、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前次认购国家转配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出售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19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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