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不能进行刑事和解。由于它不是可以和解范围。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包含: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而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并且是故意犯罪案件,所以不能进行刑事和解。
寻衅滋事罪的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专横跋扈,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推行肆意挑衅,随便殴打、骚扰别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导致了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