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出货发包方后,发包方已将房子供应并出货用,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过去因案涉工程水平问题向承包方提出异议,在诉讼中需要对工程水平进行鉴别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十三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十四条,下同)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后,又以用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为由倡导权利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出货诚源置业公司,诚源置业公司已将房子供应并出货用,且诚源置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过去因案涉工程水平问题向刘某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诚源置业公司需要对工程水平进行鉴别的申请,并无不当。
案件名字:诚源置业公司与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646号
2.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投入用,应视为发包人认同承包人完成了合同义务,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觉得,案涉工程的施工范围包含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楼,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招标的项目。案涉工程是需要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适使用方法律并无不当。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后,又以用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为由倡导权利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九条,下同)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质竣工日期存在争议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置……(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其应有之意在于,发包人实质接收即意味着其承认承包人已完成合同义务,从而承包人开始享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根据上述司法讲解第二条(现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视为万象中学认同承包人完成合同义务,承包人具备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综上,案涉工程需要招标而未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投入用,承包人仍然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案件名字:国基公司与万象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072号
3.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用案涉工程,又以工程水平不合格为由,倡导驳回承包人的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水平问题的,发包人应当通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保修责任进行权利救济。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后,又以用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为由倡导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水平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质竣工日期存在争议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置:(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海天公司依据双方所签订的《9.28补充协议》的约定,已于2018年1月15日至11月12日,陆续将案涉工程项目的房子钥匙移交给了智弘公司,并办理了有关移交手续。即案涉工程已经移交智弘公司管控,智弘公司亦已将部分房子出货房子买受人。智弘公司已经实质用了案涉工程项目,海天公司需要智弘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智弘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用案涉工程,又以工程水平不合格为由,倡导驳回海天企业的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水平问题,智弘公司应该通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保修责任进行权利救济。
案件名字:智弘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305号
4.(1)发包人作为案涉工程的开发商,对于项目工程主要用于供应,其在明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状况下,将案涉工程房子出货业主并装修入住,其行为已经构成擅自用。(2)案涉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已经擅自用,且案涉工程除零星工程外已经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双方办理了水电交接手续,应视为工程已经竣工并拥有结算条件。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现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均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出货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出货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国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开发商,对于项目工程主要用于供应,其在明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状况下,将案涉工程房子出货业主并装修入住,其行为已经构成擅自用。同时,案涉工程除零星工程外已经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双方办理了水电交接手续。综合以上状况,应视为工程已经竣工并拥有结算条件。
案件名字:国宾公司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575号
5.(1)未经验收的工程在出货用后,经有关主管部门巡检发现案涉工程存在水平问题的有关线索,若发包人提交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工程水平安全隐患整改等文件不足以证明该水平问题与承包人的施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不可以以工程水平缘由倡导拒付工程款。(2)发包人针对工程水平问题未在原审中提出,也未对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提出上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发包人据以申请再审的证据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没办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故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其可依据该证据另行提起诉讼倡导。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后,又以用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为由倡导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水平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三百八十八条(现为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成立:…(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没办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本案中,案涉工程虽未经有关部门整体竣工验收和分部分项的验收,但已出货用。贵山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交的昆明建设工程水平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出具的《工程水平安全隐患整改公告书》载明,案涉工程有基础筏板发生开裂渗水的状况,存在筏板断裂的可能及水平安全隐患。但该证据是在原审程序终结后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巡检时形成,只能表明案涉工程存在水平问题的有关线索,因该问题的出现系在案涉工程移交三年之后,且经本院询问原鉴别机构和昆明建设工程水平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双方均称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够与筏板开裂不是同一问题,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工程水平安全隐患整改公告书》并不足以证明该水平问题与中润企业的施工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三百二十三条(现为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同理,再审是对原审进行审判监督的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即再审时原则上应以上诉请求确定审察范围。本案中,针对筏板的水平问题贵山公司未在原审中提出,也未对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提出上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另《工程水平安全隐患整改公告书》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贵山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没办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对贵山企业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贵山公司可依据该证据另行提起诉讼倡导。
案件名字:贵山公司与中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540号
6.(1)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状况下,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用,可视为其对工程水平的认同,或者虽然工程水平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水平责任,工程相应的水平风险伴随发包人的提前用转移至发包人,但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水平风险除外。(2)发包方在法律规定的最长试运行期内未就工程水平问题提出异议,在试运行期满后也未组织验收即擅自用,应当视为其对工程水平符合合同约定予以认同,对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以外的其他水平问题,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通用条约第32.8条款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能用。发包人强行用时,由此发生的水平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后,又以用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为由倡导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水平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在建设施工单位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状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水平是认同的,或者虽然工程水平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水平责任,工程相应的水平风险伴随发包人的提前用转移至发包人。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水平承担民事责任。红牛矿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最长试运行期内并未就2号排水井标高问题提出异议,并且在试运行期满后,也未组织验收擅自用,依据上述规定,应当视为其对工程水平符合合同约定予以认同,即使存在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以外的其他问题,亦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名字:红牛矿业有限与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740号
7.发包人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状况下投入用后,以工程存在水平问题进行了修缮为由需要扣减工程价款,但未能提供其在质保期内公告承包人进行修理而承包人拒绝承担保修责任致使其支出合理修复成本的证据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山西昊晖公司称其在工程保修期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很多有水平问题工程进行了修缮,故需要扣减工程价款。但山西昊晖公司未能提供其在质保期内公告南一般青公司进行修理而南一般青公司拒绝承担保修责任致使其支出合理修复成本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后,又以用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为由倡导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水平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山西昊晖公司在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状况下投入用,后又倡导南一般青公司所做工程存在水平问题,因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水平存在问题,故原审法院对该倡导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件名字:山西昊晖公司与南一般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009号
8.建设工程部分已实质完成并投入用的,未经竣工验收不影响相应工程部分的结算。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关于案涉安装、装饰工程价款是不是应予支持的问题。监理公司是不是在有关试验记录上签章,仅涉及相应工程是不是通过竣工验收的认定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后,又以用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为由倡导权利的,不予支持……”即便监理公司员工未在有关试验记录中签字,因为案涉安装、装饰工程部分已实质完成并投入用,故未竣工验收不影响相应工程部分的结算。
案件名字:鹏筑公司、华源公司与华西公司、国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629号
9.案涉工程如期完工但未经验收,发包人将工程出货给第三人进行内部电梯设施安装、外部装饰等施工作业的,是发包人擅自用行为,可认定发包人认同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工程水平,且客观上因为第三人的施工行为致使案涉工程未能维持承包人出货时的原始状况,很难对工程水平进行鉴别,发包人倡导承包人施工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天圣公司在接收许某出货的工程后,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工程水平不合格倡导,天圣公司总工程师朱某、项目经理陈某与许某进行结算过程中,未提出工程存在水平问题或需要许某进行修复的建议。天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接收工程后向许某提出工程水平存在问题及需要修复的倡导。天圣公司截至2017年1月26日已向许某给付工程款1397万元。上述事实初步表明天圣公司认同许某施工完成的工程水平,且客观上因为第三人的施工行为致使案涉工程未能维持许某出货时的原始状况,很难对工程水平进行鉴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后,又以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为由倡导权利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如期完工后,天圣公司将许某施工未经验收的厂房土建、办公楼、15#商业楼土建工程部分出货给第三人对厂房钢结构、办公楼、15#商业楼安装内部电梯设施,并进行外部大理石装饰施工,是擅自用行为,天圣公司再倡导许某施工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1、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件名字:天圣公司与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393号
10.案涉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经将案涉工程出货部分业主用,应认定涉案工程水平合格,拥有承包人倡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须水平合格”的首要条件条件。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觉得,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馨怡公司已将涉案工程出货部分业主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后,又以用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为由倡导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适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水平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认定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水平合格,广厦公司倡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水平合格的首要条件条件。
案件名字:广厦公司、馨怡公司与虞某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
11.(1)发包人在诉讼中自认案涉工程在施工方退场时髦未竣工验收,亦自认案涉工程已实质投入用的,其以工程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为由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投入用后,发包人倡导已公告承包人工程存在水平问题并需要修理,但其提供的证据不可以说明问题产生是什么原因及修理责任方,亦未证明其曾就工程水平问题向承包人倡导权利、承包人明确予以拒绝,反而曾向承包人表示认同一审认定的涉案工程款数额的,对于其扣除修理费的倡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关于尚欠工程款应否扣除质保金及家美公司倡导的修理费5158746.65元。第一,关于修理费。家美公司倡导工程存在水平问题,海天公司未予修理,应承担家美公司后期修理成本5158746.65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后,又以用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为由倡导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水平承担民事责任。”家美公司一审中自认案涉工程在海天公司退场时髦未竣工验收,亦自认工程其后已实质投入用,故家美公司现以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为由倡导权利,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家美公司倡导海天公司退场后,家美公司已公告海天公司案涉工程存在水平问题并需要修理,但其提供的主要证据即监理公司出具的《状况说明》,仅陈述海天公司员工留在工地,与家美公司修理至2016年底,并未说明问题产生是什么原因及修理责任方,亦未证明家美公司曾向海天公司倡导权利,海天公司明确予以拒绝。相反,在2017年1月12日,家美公司仍发函认同一审认定的本案工程款101257649.26元。因此,一审未予支持家美公司关于扣除修理费的倡导,并无不当。
案件名字:家美公司与海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
12.案涉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已投入用的,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发包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后,又以用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为由倡导权利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经由四友公司投入用,根据上述规定,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四友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四友公司关于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工程水平不确定、案涉工程价款没办法最后确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可以成立。
案例名字:四友公司与赵某伟、合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943号
13.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并实质出货业主用,发包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存在水平问题的,其需要承包人承担返修工程款缺少事实依据。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关于胥某是不是应当承担返修工程款12982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后,又以用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为由倡导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水平承担民事责任。”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实质出货业主西藏自治区拉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用。陕西中交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其需要胥某承担返修工程款缺少事实依据。
案件名字:陕西中业公司与胥某、陕西中交公司西藏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63号
14.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水平责任,包含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水平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水平返修责任,与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用过程中出现的水平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发包方对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用,只不过推定工程水平合格,不可以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水平的保修义务,发包方倡导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的,应予支持。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觉得,依据《建设工程水平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水平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水平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水平责任,包含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水平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水平返修责任,与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用过程中出现的水平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临峰公司对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用,只不过推定工程水平合格,并不可以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水平的保修义务。故原判决关于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的认定正确,中业公司倡导不应当予以扣减的再审理由不可以成立。
案例名字:临峰公司与中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