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贪污罪是指国家员工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推广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贪污罪既侵有国家员工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依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些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资金的财产。除此之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第一,行为人需要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借助本职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理财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借助因工作关系熟知作案环境、凭员工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的或对象等与职务无关的便捷条件。比如,会计借助与出纳一块工作的便利,趁机配制了出纳所管的保险柜的钥匙,将保险柜中的现金盗走,就不是借助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的行为,而是是偷窃行为。第二,贪污的方法包含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谓侵吞,是指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主要表现为应上交而隐瞒不交,应支付而不支付,收款不入帐,擅自赠与别人或非法转卖等。所谓窃取,又称监守自盗,是指行为人借助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法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办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至于其他方法,如借助职权,巧立名目,在少数几个**之中私分公款、公物。除此之外,依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员工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在对外交往中同意礼物,根据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382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员工”;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推广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员工,依据刑法第93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军事机关。中国共**的机关与政协机关,因为其执政党地位与参政地位,一般也将它视为国家机关,其中从事公务的职员,是国家员工。所说的从事公务,广义是指国家的所有事务和社会的公共事务;狭义的仅指国家的行政事务。因为贪污罪的行为是“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因此其管理的对象应该是财物而非其他的事情。这里所说的管理,应该将它理解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形式或称表现,是由其职务所具备的对公共财物的支配关系,如不具备对其的支配权力,其管理活动就不应称为公务。所说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推广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员,是指其不具备国家员工的身份,但所从事的工作具备经营或管理国有财产的性质,而这种管理工作是受委托从事的,也就是说,按刑法第38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管行为人的身份怎么样,只须是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员,就具备了贪污罪主体的资格。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此罪。(二)贪污罪的认定1.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依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可见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在于两个原因:一是贪污的数额是不是达到5000元,二是其他情节是不是紧急。2.贪污罪与偷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借助职务之便窃取、骗取、侵占三种行为方法。贪污罪与偷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有什么区别表现为:(1)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偷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偷窃罪、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2)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的窃取、骗取、侵占是借助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而偷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行为则与职务行为无关。(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而偷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二者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基本相同。其主要不同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员工和受委推广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既包含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具备国家员工身份的职员,也包含国有单位中不具备国家员工身份的职员。(2)犯罪客体与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员工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单位财物,既能够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非公有财物。(三)本罪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紧急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紧急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紧急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除此之外,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置的,应根据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西部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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