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以来,不少中小微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遭到影响,为应付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支持中小微型企业渡过难关,每个地方都颁布了相应的税收打折政策,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帮助经济社会进步,对于四川税收打折政策2020年,四川新冠税收政策是什么?
3月24日下午,四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八场媒体发布会上,记者提出疑问。四川税务局副局长郑卫东表示,疫情以来,国家和省里先后颁布了一揽子支持救治防护、物资生产、鼓励捐赠、复工复产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其中,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进步密切有关的政策主要有5项。
一是减少增值税征收率和预征率。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是统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自3月1日起,我省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由1.5%统一调低至0.5%,将自然人代开经营所得发票按开票金额预征的个人所得税由1.2%统一调低至0.5%。
三是对部分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是免征中小微型企业疫情期间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四川内因疫情致使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遭到重大影响,缴纳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
五是延长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弥补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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