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1、法院受理在企业产权规范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范围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企业供应合同纠纷;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2、法院如何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1.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出售部分产权,达成别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3.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别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同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公告债权人或者虽公告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同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倡导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4.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别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一同被告提起诉讼倡导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5.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6.企业向其职工出售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一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7.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8.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公告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通知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追偿。如债权人在通知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
9.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倡导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同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处置;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同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置;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率分担。
11.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置。
12.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方法,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按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需要债务人清偿债务。
13.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倡导债权。
以上就是记者收拾的关于法院如何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内容,期望可以帮到大伙,假如还有其他问题想要知道,欢迎来华律网咨询,上面有不少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