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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认定离婚协议赠与财产的效力

www.jiaxuemao.com 2025-05-17 婚姻家庭

????对上述案件的处置,有三种不一样的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生效,但可撤销,可对房子重新作出分割。由于本案离婚协议中虽对房子进行了一种形式上的赠与,但该赠与约定存在缺陷,实质上潘伯山和黄台英仍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完全转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种建议觉得,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生效,但不可撤销,不可对房子重新作出分割。由于受赠人表示同意的形式,应依是不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作区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在协议上签名表示同意,对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书面表示。本案中,受赠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爸爸妈妈,其爸爸妈妈也就是财产的赠与人,两个身份竞合在一块,应当视为受赠人已表示同意。该离婚协议已办理公证,赠与条约作为协议中的一部分,应当视为已公证。依据《中国合同法》规定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因此,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约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不可撤销。

????第三种建议觉得,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成立,可对房子重新作出分割。由于本案离婚协议是潘伯山和黄台英签订的,双方的子女并没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房子归子女所有些意思表示只不过单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方表示同意的双办法律行为。本案离婚协议中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成立。离婚协议中对房地产的约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互相限制他们的权利,使自己和他们均不可以得到房子所有权,该协议仍然是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一种形式。夫妻一同财产的分割协议,目的是要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分割一同财产,将一同财产由夫妻共有转变为分别所有。然而,本案离婚协议对财产的约定不可以达到夫妻分别所有些目的,因此,该离婚协议中涉及房子处置的这部分是无效的,可对房子重新作出分割。

????笔者赞同第三种建议。

作者:寻乌法院?刘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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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婚姻家庭 离婚 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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