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州法院审结了一块撤销婚姻纠纷:2020年8月,被告贾某经人介绍与原告阮某相识,同年订婚。
2022年7月,阮某约贾某做婚前检查,被贾某耍小性子拒绝,阮某也未起疑。
2022年8月两人登记结结婚以后不到10天,贾某回娘家节日,阮某接到贾某爸爸妈妈电话,称其精神病发作已送医治疗,阮某这才得知贾某已患有6年的双相情感障碍(一种躁狂与抑郁相交替发作的紧急类精神疾病),后诉至法院需要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察觉得,被告在结婚以前患有重大精神疾病,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形下与原告缔结婚姻关系,该病足以影响原告决定结婚的自由和双方结婚以后正常生活,故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撤销婚姻应当满足所患疾病为“重大疾病”的要件,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重大疾病”包括有紧急的遗传成人两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智商低下、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六大类。
判断是不是是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具体可以参照《母婴保健法》、《结婚以前保健工作规范》、《异常状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概念用规范修订版(征求建议稿)》等对上述疾病的规范予以认定。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道自己患有上述疾病,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
本案中,被告贾某结婚以前拒绝婚前检查,隐瞒已患有6年的双相情感障碍,病情程度足以影响原告决定结婚的自由和双方结婚以后正常生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醒:对于马上结婚的男女朋友,假如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结婚以前告知义务。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