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出售贷款债权没禁止性规定,出售合同具备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故商业银行可以向自然人出售贷款债权。原法院以案涉债权出售未经公开市场而驳回涉案自然人的异议申请没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徐婷、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实行案》
争议焦点
银行未经公开市场而向自然人出售债权的是不是有效?
裁判建议
广东高院觉得:本案争议焦点为(2020)粤1302执恢620号案件的申请实行人是不是应变更为徐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实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出售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同第三人获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本案债权经惠州农商行出售给徐婷,债权出售已刊登《债权出售公告》告知被实行人,且原债权人出具《债权出售证明》确认债权出售事宜。徐婷以其已受让了本案债权为由,向惠城区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实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惠城区法院觉得,案涉债权出售非经公开市场出售,没办法同意社会监督,违反《批复》,驳回徐婷变更申请实行人申请。本院觉得,该《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出售贷款债权没禁止性规定,出售合同具备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好的金筹资产处置尽职引导》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不好的金筹资产进行出售的,包含拍卖、竞标、推广竞价出售和协议出售等方法”,依上述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自然人出售贷款债权且没禁止性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未规定债权出售需要通过公开市场进行,惠城区法院以案涉债权出售未经公开市场而驳回徐婷的异议申请没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