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有责任吗
在信用社贷款中,担保人确实有责任。
1.作为贷款的担保人与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性质。
在贷款到期而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的状况下,担保人有法概念务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成本,这类成本包含但不限于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与信用社为追回贷款所产生的其他成本。
2.若担保人在接到信用社的《催款公告书》30日内未能主动履行偿还责任,信用社有权同时或单独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提起诉讼。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充分知道并承担可能面临的经济风险和法律责任。
3.担保人在履行完我们的担保责任后,即代替借款人还款后,有权向法院起诉借款人以追回我们的损失。
4.担保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有关的贷款合同、保证合同与信用社的结清证明等文件,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担保责任并成为了借款人的债权人。
法律快车提醒,在此状况下,担保人一般可以胜诉,并行使对借款人的求偿权。
2、信用社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
信用社担保的期限一般约定为贷款到期后两年内。假如贷款合同中没明确约定担保期限,那样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1.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个期间不发生暂停、中断和延长。
2.假如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但这个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那样这种约定将被视为没约定。
3.在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状况下,保证期间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假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那样保证期间将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时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