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备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当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量刑幅度既有主刑也有附加刑时,附加刑无疑也是“法定刑”的组成部分。当行为人具备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时,既要在主刑适用上体现减轻,也要在附加刑适用上体现减轻。
2.两高《关于容易见到犯罪的量刑指导建议(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建议》)第二条第(三)点规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由此规定可知,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应当同时包含对附加刑的调节,只须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就能将调节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的罚金刑确定为宣告刑。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