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西部律师网

西部律师网

西部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非法放贷不特定对象的认定标准

www.nrosi.com 2025-04-05 刑事辩护
1、

非法放贷不特定对象的认定标准

对于非法放贷不特定对象的认定,重点在于判断筹资行为是不是面向广泛的、非固定的社会公众群体,具体如下:

1.可以从吸收资金的行为方法上判断,非法筹资的一大特点是需采取公开宣传的方法吸收资金,这表明筹资人对任何出资人的资金均持开放态度,无特定限制。

2.从筹资“对象”本身进行判断,并不是其他人都可以被直接认定为“不特定社会公众”,而是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考察。

募筹资金对象的多维性,即对象范围不只限于陌生人,还可能包含亲友及亲友介绍的人;

募筹资金对象的可变性,即对象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而是可能因行为人社交圈、信誉、筹资利率等原因而发生变化;

募筹资金对象的逐利性,即出资人与筹资人之间主如果基于经济利益的联系,而非亲情或友情。

2、

不特定对象的三性是什么

找法网提醒,“不特定对象”具备三性,即职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范围的广泛性。

1.职员的延散性指的是非法筹资对象可能伴随筹资活动的进行而不断扩散,范围渐渐扩大;

2.不可控性则表明筹资人对于筹资对象的范围和数目总是很难准确预测和控制;

3.波及范围的广泛性则强调了非法筹资活动可能对广大社会公众导致广泛的影响和风险。

这三性一同构成了“不特定对象”的核心特点,也是判断非法筹资行为的要紧依据。

Tags: 刑事辩护 各罪辩护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