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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婚姻管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规范的推行,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置违法的婚姻行为,依据《中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状况,拟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婚姻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卫生、计划生育、档案、司法、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一同配合搞好婚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市、县、区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管理本行政地区内的婚姻管理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处具体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处职责:
指导本行政地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及婚姻介绍、婚姻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
办理婚姻登记;
管理婚姻档案、婚姻数据库及计算机中心;
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及婚姻情况证明;
对有关单位及组织出具婚姻情况证明职员进行培训;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主张文明婚俗;
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未实行集中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前款、一项职能。
实行集中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尽前款、项职责。
关联法规: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职员应由思想、业务素质好的职员担任。经上一级民政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方可上岗,并同时报市备案。
婚姻登记管理职员要维持相对稳定,如若变动,应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向当事人颁发婚姻证书及出具备关证明时,按物价等部门的统一规定收取成本。
收取的成本按有关规定,用作婚姻管理业务建设,不能挪作他用。
第八条婚姻证件、《婚姻情况证明》及婚姻管理过程中的规定用纸,由市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民政部规定统一印制,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能印制。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九条公民申请结婚,当事人双方需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同意结婚以前教育。
我市公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居民、出国职员结婚,由市婚姻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申请登记时,双方应持下列证件及证明:
居民身份证;
户口证明;
婚姻情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丧偶的要持其配偶何时何因死亡的证明。
在实行结婚以前健康检查的区域,有关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结婚以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可以结婚”的《结婚以前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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