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于1992年01月19日登记结婚,1993年十月21日生育一女。因双方性格紧急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办法继续一同生活,乙女需要离婚。
本人身份:乙女的代理人。
处置经过:乙女委托本人作为其代理人与甲男交流协调,期望可以协议离婚。本人在劝和无效后本着经济、效率的原则从情理和法律上向甲男转达乙女的意思。最后,双方自愿离婚,对女儿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达成合意,成功协议离婚。
评议:婚姻关系是经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公示后创立的一种拟制亲属关系,其关系的解除法律规定了两种渠道: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建议,双方应当一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假如只有一方需要离婚,或者虽然双方自愿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建议,则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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