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婚姻自主权是事实的权利,婚姻自由是一种立法价值取向。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自主决定自己婚姻情况,不受别人非法干预的权利,包含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是事实层面的权利。即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拥有结婚和离婚的申请权,是人的一种权利。同时,婚姻自主权又是一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一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讲,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一定,就其范围来讲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
第二,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备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则更具道德伦理属性。恩*斯在考察了家庭的由来得出的结论是:依蒙昧年代的群婚制到野蛮年代的对偶婚制,进步到文明年代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的顺序,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妇女愈来愈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士却没被剥夺”。因为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所处的经济地位与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过当的家庭责任传统观念的影响,即便追求婚姻自由也一直受桎于很多责任、义务,如哺乳、贞操义务等,使婚姻自主权常常没办法落到实处,故需以法律予以明示。而婚姻自由常常是一种伦理价值选择,在实质的结婚、离婚中总是被观念、传统击得粉碎。如针对第三者插足现象,常常成为舆论谴责的中心,法庭判决的依据,这实质是对婚姻自由伦理价值的一种错误评价。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勃兴的已经得到确认的无过错离婚主义原则则是对一婚姻自由伦理价值的理性评判。所以,婚姻自主权不应成为婚姻自由的绊脚石,更不应成为阻止离婚自由的秘籍。婚姻自主权宽容度的增长势必会有力的或适合地增加婚姻自由的限度。
第三,婚姻自主权需要以真实的合意为基础,婚姻自由却不尽然。婚姻是一种契约,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由于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亦称婚姻的预约。婚约的成立称定婚或订婚。婚姻是不是为契约,取决于婚姻是不是具备契约的本质特征。契约是一种协议或合意,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契约主体需要为二人以上。第二,需要达成意-思表示之合意,即未形成合意,也就形不成协议。第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最后,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将婚姻视为一种契约性法律行为,这是一种共识。因此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则需要遵从契约的有关规则,婚姻自主权需要是在双方真实的合意基础上的婚姻自主权,不然就不可以体现婚姻自由的真的内涵。在日常,因为很多缘由,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的行使并不都是出于真实的合意,如欺诈性协议离婚,回避法律的追诉。所以婚姻自主权是以民法的规范予以规制并以双方真实合意作保障。婚姻自由却一直以一方的自主权的行使来体现,不似婚姻自主权需双方的真实合意。这一点在离婚自由中的无过错主义原则即是无合意的离婚自由的表现。不过,蒙昧年代的群婚制中的每一个女子是每一个男子,每一个男子是每一个女子的婚姻形式当然不是大家这里所讨论的婚姻自由的内涵。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打造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可以使,只须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大家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所有事情,婚姻自由也应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