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西部律师网

西部律师网

西部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

www.shenmubaoding.com 2025-04-11 债权债务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保证人的求偿权;


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31条对此做了规定。


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需要拥有以下要件:第一,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第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假如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保证人不能倡导求偿权。第三,保证人没赠与的意思。


保证人的求偿权为一新成立的权利,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时起算。


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该条规定了两种状况:其一,主债务人破产时,已经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其二,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并未实质履行保证债务,也可以将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讲解》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一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Tags: 担保法 保证 保证人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