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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可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

www.hpwbxhn.com 2025-04-01 债权债务

本案可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案情]陆某24日向韩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据给韩某,肖某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据上签名。借据中约定:若陆某到期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陆某一直未还。为此,韩某起诉需要陆某与肖某偿还借款30000元。[分歧]在本案中,肖某作为保证人,与韩某约定陆某到期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为一般保证。针对本案债务人与保证人是不是能作为一同被告存在不认可见。第一种建议觉得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是一同诉讼人,而在一般保证中不可以将债务人与保证人在诉讼中列为一同被告。由于在诉讼程序上将一般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列为一同诉讼,侵害了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因此,应先审理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债务纠纷,待在审判之后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时,再审理债权人与一般保证人的保证纠纷。第二种建议觉得在一般保证中,人民法院可以将一般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列为一同诉讼,如此可以降低债权人的诉讼本钱,提升诉讼效率,符合诉讼效益原则。[评析]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些拒绝对债权人清偿的权利。先诉抗辩权只能在一般保证中行使,而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讲则没有先诉抗辩权。这种一般保证人所专用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获得和专门享有些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为此,《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一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公告被保证人作为一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笔者觉得,此建议并未区别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并不是必要的一同诉讼,人民法院不可以强行将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列为一同被告。但,假如债权人就是同时起诉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若基于先诉抗辩权而一味不将它列为一同诉讼人,无疑会加强债权人的诉讼本钱,无故增加诉累。一般保证人是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将一般保证人列为被告并断定其承担责任与先诉抗辩权并不矛盾,到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实行后仍不可以履行债务之时,方由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在此之前不会致使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主如果因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起用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一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后仍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将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列为一同诉讼,而通过在判决中明确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笔者觉得,如此做,即可既做到保证诉讼效率,又能有效预防对一般保证人导致损害。所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陆某与一般保证人肖某在诉讼中列为一同被告,但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在对陆某的财产依法强制实行后仍不可以履行债务时,才由肖某承担保证责任

Tags: 担保法 保证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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