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和出租是否一样
承包和出租并不同。
1.承包主如果指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享有承包经营权。
2.而出租则是基于出租合同关系,出租人将出租物出货承租人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出租物可以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其范围相对更为广泛。
简而言之,承包更多涉及对特定资源的长期管理和用,而出租则侧重于短期内的用法权转移和租金支付。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找法网提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具备以下特点:
1.土地来源特定:它是在别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这里的“别人所有之农村土地”,特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用的农村土地。
2.标的物明确:以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涵盖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与“四荒”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用收益为目的:享有和行使以对农村土地之占有为首要条件并以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包含占有、用、收益三大权能与依法承包该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4.权利获得方法:依承包合同生效或依法登记而发生,具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实行。
5.权利期限: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包含法按期限和约按期限,具体期限由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6.农业目的: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具体内容而用别人农村土地的权利,且用目的为农业目的。
7.义务主体相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特概念务主体(即发包方)具备相同性,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8.权利义务法定: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权利和义务主要具备法定性,由《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
9.权利可流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出售等方法流转,体现了其灵活性和市场适应性。
10.受征用限制: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体现了对农民权益的保障。
11.物权保护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对农民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