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的往返途中是“上下班途中”,在此过程中因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乙是甲企业的一名女职员,已婚并育有一女,正处于哺乳期。某日下午13点30分左右,乙在开车从工作地址回家的途中与丙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致使受伤。依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全由丙承担,乙无责。乙随后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然而,甲公司抗辩称,乙在休假期间未向公司申请调增休假时间,且未经批准外出,因此她的外出行为并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尽管这样,人社局还是在决定书中认定,乙在从单位回家哺乳孩子的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这一状况是工伤认定范围,因此将它认定为工伤。甲公司对此决定不服,提起诉讼,需要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然而,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甲企业的诉讼请求后,甲公司提起上诉,随后又撤回了上诉。
法院看法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天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往返途中是“上下班途中”。
2.乙尚处在哺乳期内,甲公司应当为乙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准时与乙交流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在甲公司未与其交流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乙可依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天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
3.虽职员手册中载明哺乳假的休假时间及请假步骤,但甲公司不可以已告知,甲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就哺乳时间有关事宜与乙交流协商,故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引使用方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天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天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