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5日12时55分许,黄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向乙相撞后再与行人熊某相撞,导致向乙当场死亡、熊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21年2月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在此事故中为同等过错,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向乙在此事故中为同等过错,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熊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熊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2月23日出院。
另查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均系黄某挂靠在物流公司经营。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不计免赔。向甲与唐某系向乙的爸爸妈妈,熊某系向乙的祖母。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向乙死亡,法院已另案受理并作出生效判决。
法院觉得本案争议焦点为: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致两人伤亡,机动车辆方与其中一个行人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对于无责任行人遭到的损害,该怎么样赔偿。本案中,黄某未维持安全行车速度,对行人动态预判不足,未提前采取有效的制动手段,操作手段不当,系导致熊某受伤的重要原因;熊某听见鸣笛虽有转身的动作,但其作为成年人长辈在突发状况发生时下意识关爱、担忧未成年孙子向乙人身安全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认定存在过错。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熊某受伤产生的损失由黄某承担全部责任,熊某不承担责任。因涉案肇事汽车均系黄某挂靠在物流公司经营,故物流公司应在黄某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