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电梯”引发的纠纷愈加多,对涉“电梯”合同准确定性,关乎法院的管辖权和法官的裁判思路。一般来说,涉“电梯”合同一般可定性为交易合同、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一)认定为交易合同,适用一般管辖。若合同仅约定单纯的电梯采购和提供内容,或者合同不只约定电梯的采购和提供内容还同时约定负责供货的公司需履行电梯的安装、测试义务,那样法院一般认定电梯的提供系合同的主要义务,安装、测试系附随义务,应当依据交易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二)认定为承揽合同,适用一般管辖。若合同对电梯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均有特定需要,且供货方系以我们的技术、设施、资金完成约定电梯的加工制作工作,并按需要完成设施的安装调试,那样合同双方之间的电梯提供并不是单纯的交易关系,合同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点。
(三)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适用专用管辖。若合同一方仅单纯履行电梯的安装、测试义务,那样电梯安装后,电梯归是不动产上具备不可分性的附属设施,构成工程内容的一部分,故该类合同应归是建设工程合同性质,该类合同纠纷是专用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