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些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不需要交纳任何土地成本即可获得,具备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可以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则是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用权,没所有权。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缘由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含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推行村庄和集镇规划与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缘由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拥有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在土地借助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有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能超越166平米;(二)平原区域的村庄,每户面积不能超越200平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合放宽,但最多不能超越264平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单独继承。依据国内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用权是离别的,宅基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用权是村内房子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用权,不可以随便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是遗产,不可以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继承。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