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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实行之再认识

www.nnntw.com 2025-03-22 债权债务

代位实行之再认识金*富代位实行是指被实行人不可以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实行。国内的民事诉讼法中没代位实行方面的立法,只不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实行〈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300条规定:“被实行人不可以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实行人的申请,公告该第三人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异议但又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实行。”此规定涉及代位实行的原则性规定,较笼统,缺少操作性。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实行人到期债权的实行”加以具体规定,增强了操作性。在实行实践中,当被实行人不可以履行债务时,实行被实行人到期债权,无疑是解决“实行难”的一个要紧方法。但因为代位实行省略了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实行程序,且限制条件颇多,适用时大伙对有的问题认识不一,产生如此或那样的疑惑和困难,这也是现在极少适用代位实行是什么原因之一。要想使代位实行规范得以广泛适用,需要澄清认识上差异。1、代位实行的实行依据实行需要具备肯定的实行依据,这是依法实行的首要条件。申请实行人申请对被实行人进行强制实行,其所依据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在代位实行中,生效法律文书对第三人没法律拘束力,那样对第三人迳行实行的实行依据是什么呢?有人提出代位实行的理论依据存在缺点,违背了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况且代位实行没法定实行依据,剥夺了第三人的诉讼权等救济权(注1)。有人觉得实行依据是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的履行到期债权的公告书(注2)。也有人觉得实行依据是申请实行人据以对被实行人申请强制实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注3)。多数人觉得实行依据应该是人民法院针对第三人对履行公告书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形而制作的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实行裁定书)(注4)。笔者赞同第四种看法。第一种看法,只局限于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而忽略了判决效力和实行效力的扩张性原理。在特殊状况下,法律为保证判决的统一性,保障判决得以达成,赋予判决肯定对外效力,即对当事人以外特定的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实行〈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300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实行力的扩张。而代位实行正是基于实行力的扩张而设定的,其理论基础来自于民法典中代位权理论,因此,代位实行是有法律依据的。第二种看法觉得履行公告书是实行依据。而履行公告书只能起到告知用途,并不可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力,不可以作为实行依据是法律文书,况且第三人可以对履行公告书提出异议,只须第三人一提出异议,履行公告书就失去效力,因此,履行公告书不可以作为实行依据。第三种看法,更是很难成立。依据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判决效力仅及于当事人,原则上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不能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第三人倡导判决效力,更不能以对自己确立的判决为实行名义需要对第三人强制实行。虽然在特定状况下,法律赋予判决效力和实行效力的扩张性原理,但大家不可以依据扩张性原理直接以对被实行生活效的法律文书迳行对第三人强制实行。不然,既违背了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又剥夺了第三人依法享有些异议权。实行裁定书,既有效发挥了实行效力的扩张性的原理,又充分保障了第三人的异议权,是代位实行强有力的实行依据。1、实行裁定书,拥有法律文书的功能。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的拒执罪的讲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作了讲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备实行内容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对第三人的实行裁定书就具备特定的实行内容,况且该裁定书送达第三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符合讲解的精神。依据最高院“对被实行人到期债权的实行”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到期债务公告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履行,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强制实行的裁定,应当向其发出实行公告书,按一般实行程序予以实行。从这两方面规定可看出,对第三人的实行裁定具备确定性和强制性,应按一般实行文书的程序实行,因此,实行裁定书作为实行依据是有法律依据的。2、实行裁定书能有效保障第三人权益。代位实行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既需要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些债权已到期,又赋予第三人15天的异议期,况且法院原则上不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察,对第三人作出强制实行的裁定后,应当直接送达给第三人,在第三人未按裁定书履行的状况下,向其发送实行公告书,按一般实行程序实行,所有这类条件的规定,足以保护第三人的救济权。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担保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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