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1.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自架设通信线路、借助国际网络设立网站、店铺、网咖等方法,非法经营国际联网业务的,应予立案追诉。
2. 推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规范是违法所得数额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在一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用途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没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不是“其他紧急情节”。
4. 多次遭到行政处罚又推行非法经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诽谤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物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6. 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假如你想知道更多内容,建议咨询法律有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