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又被叫做有限责任合伙,是各合作伙伴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首要条件下,对因其他合作伙伴过错导致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很多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如普-华、德-勤、安-永、毕*威4家国际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都使用了有限责任合伙形式。
因为国内原合伙企业法没规定特殊普通合伙,只规定了全体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进步遭到非常大限制,规模常见偏小,很难与海外的专业服务机构展开角逐。这就迫切需要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合伙的组织形式,以利于这种机构进步壮大与与国际专业服务机构角逐。
新法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节,就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企业名字、责任承担等内容作了规定。
同时,新法严格限定了特殊普通合作伙伴免除连带责任的范围,将它仅限于其他合作伙伴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这种情形。具体规定为:一个合作伙伴或者数个合作伙伴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作伙伴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作伙伴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企业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为特殊普通合伙限定了合作伙伴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范围,客观上需要增加对顾客和第三人的补充保护规范。为此,本法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打造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规范,用于偿付由合作伙伴执业活动导致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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