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中国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一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项、第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游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2、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海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海外结婚并定居海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海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海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国内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海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送达。人民法院对在中国范围内没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使用下列方法: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者一同参加的国际条款中规定的方法送达;通过外交渠道送达;对具备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同意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范围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同意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退回,但依据各种状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不可以用上述方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在中国范围内没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公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不是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中国范围内没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可以在法按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不是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4、期间。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规定、规定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规定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5、证据。在国内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国内范围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国内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国内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款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区域形成的,应当履行有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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