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2002年12月,家住成都武侯区的被告人杨某向我院提出与本案自诉人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张某则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杨某犯重婚罪。自诉人张某诉称,其于1996年4月26日与被告人杨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杨某某。
2001年5月自诉人发现被告人与雷某某同居生活,自诉人多次找被告人和雷某某,说明自己是被告人的合法老婆。但被告人杨某与雷某某却于2002年7月24日公然在金堂县登记结婚。自诉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四个要件,已构成重婚罪,需要根据《刑法》、《婚姻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辩称,其与张某的结婚属无效婚姻,因当时被告人尚不到法定婚龄,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年月日材料虚假,因而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与张某及雷某某的两张结婚证都是用不真实结婚证明材料领取。
1996年4月26日,年仅18周岁的杨某采取提供不真实身份证明的办法与比他大3岁的张某领取了结婚证,二人结结婚以后一直居住在一块,二人结婚之事亲戚朋友都了解,并于同年生育一子杨某某。
2001年5月,被告人杨某与本市金堂县雷某某相识,以夫妻名义先后长期在本市桐梓林小区、棕南小区租房非法同居。
2002年7月24日,被告杨某又用不真实证明材料与雷某某在本市金堂县登记结婚。2、剖析在这则案例中,被告人杨某随性,借助不真实证明材料两次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实属罕见。那样被告人行为是不是构成重婚罪?这既是审判职员在审理该案认识上的争议焦点,也是社会关注和议论的热门。我院在审理该自诉重婚案件过程中,对本案被告杨某的行为是不是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被告杨某与自诉人张某结婚时,因杨未到法定婚龄,按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应认定其与张某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故杨后又与雷某某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不构成重婚,因此不可以认定杨的重婚罪名成立。第二种建议觉得,被告杨某与自诉人张某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至杨与张某起诉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符合结婚全部实质要件,已经形成一种较稳定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视该婚姻有效,被告人明知自己有配偶却与别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传统的刑法观念,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已有配偶的人又和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别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另一种是有配偶的人与第三人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别人已有配偶而与之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所谓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具体表现为,男女当事人虽未登记结婚,或使用不真实材料骗取婚姻登记的,又确实以夫妻关系相互对待而同居生活,它与通奸、姘居行为有着本质有什么区别。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综合剖析全案,笔者觉得本案被告人杨某已经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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