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27号]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假想防卫怎么样认定及处置裁判要旨:假想防卫对并没有的“不法侵害”或“不法侵害人”,是基于行为人主观想象或推断,但这种主观想象或推断,决不是脱离实质情形的任意想象,而是需要肯定的客观首要条件,也就是说,假想防卫人在实行假想防卫时,主观上误觉得发生了某种实质并没有的不法侵害,是要有肯定适当的依据的。假想防卫虽然是有意的行为,但这种故意是打造在对客观事实错误认知基础上的,自以为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行为人不只没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风险社会的后果,而且觉得我们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而犯罪故意则是以行为人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发生风险社会的后果为首要条件的。因此,假想防卫的故意只有心理学上的意义,而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这也就是说,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其行为在客观上导致的害处是因为认识错误所致,其主观上没犯罪故意,因此,假想防卫中是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201号]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致人死亡无罪过,违法行为与风险结果之间没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
(一)关于主观罪过: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怎么样认定
1.疏忽大意过失需要拥有三个要件: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我们的行为可能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第二,行为人没预见我们的行为可能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第三,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害处结果缺少认识,没能预见,是因为我们的疏忽大意导致的。
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需要以实质已经预见为首要条件,同时又自信依据肯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防止风险结果的发生。
(二)关于因果关系:原则上讲,只有当行为人的害处行为对风险结果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用途时,风险行为与风险后果之问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受外部条件的影响而产生风险结果的,假如该外部条件起决定性用途(重要原因力),行为人一般不应付该外部条件引起的害处后果负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穆志祥私自改装汽车违规超高的行为,虽与被害人张木森触电死亡的结果有肯定的联系,但其行为与被害人张木森死亡的后果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主观上也没有过失。张木森触电死亡系被告人穆志祥不可以预见是什么原因所引起,是刑法上的意料之外事件,被告人穆志祥不构成犯罪。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