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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公告债权人减资股东也未实质取回出资哪个对债权人担责

www.gwweb3.com 2025-05-15 债权债务

2017年十月,徐某、陈某分别向利德公司账户汇款40万元、30万元,备注为注册资本金。杨某汇款30万元,备注为投资款。

2018年9月,利德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赞同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00万元降低至70万元,股东陈某降低出资30万元。后公司刊登公告,并向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债务已提供担保的说明后,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货运公司是利德企业的债权人,双方曾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成讼。
2018年6月,法院判令利德公司支付货运公司代理费41万余元及违约金。因无可供实行财产,2019年1月,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本次实行程序。

后货运公司起诉利德公司三名股东,理由是,利德公司在减资程序中未公告已知债权人,股东损害了货运企业的利益,需要徐某、陈某、杨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则辩称,减资程序虽然存在缺陷,但其并未实质取回出资。

一审法院未支持货运企业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陈某在减资30万元范围内对货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徐某、杨某对陈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陈某申请再审,江苏高院驳回了陈某的再审申请。

Q

公司减资但未公告已知债权人,股东是不是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法律及有关司法讲解并无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已基本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认识,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近年来曾先后刊登上海和江苏法院审结的两则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裁判尺度。

①上海德力西集团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公司、冯军等交易合同纠纷案

(2017年第11期 )

裁判摘要节选: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公告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可以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公告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可以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江苏万丰光伏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公司、丁炟焜等交易合同纠纷案

(2018年第12期 )

裁判摘要: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要紧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降低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公告债权人,免除去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述规定,公司减资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告义务的,将致使债权人丧失需要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基于此,最高法院公报确立了上述裁判规则,对减资时未被公告的债权人以相应救济。

本案争议在于,公司减资虽然未公告债权人,但在减资股东没实质取回出资的状况下,减资股东还是不是需要对已知债权人承担责任?

有看法觉得,减资股东未取回出资时,公司责任财产并未降低,公司偿债能力并未降低,因而未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大家觉得,公司减资对债权人影响甚巨,减资股东取回出资,将致使公司净资产降低,等同于股东优先于债权人收回所投入的资本。而减资股东即使未取回出资,但其对企业的投资性质已由股权转为债权,等同于股东可以与债权人同一顺位获得清偿,变相降低了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此时,也应当公告已知债权人并给予相应保护。

另外,利德公司在减资时不只公告程序存在紧急缺陷,而且未依法编制财产清单及负债表,因为利德企业的会计账簿已经遗失,仅凭陈某提交的银行流水,不可以当然得出陈某未从公司取回财产的结论。利德企业的违法减资行为,对货运公司达成债权导致了实质侵害,而陈某作为减资股东,其违法减资行为亦产生了和股东抽逃出资一致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涉股东会决议系由三股东一同作出,故徐某、杨某对减资股东陈某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降低注册资本时,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降低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公告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公告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公告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需要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Tags: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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