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在赔偿后的权利有什么
主要有代位权,诉权。
《中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获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获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了解的有关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七条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倡导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些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倡导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舍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舍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倡导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不是存在上述舍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致使保险人不可以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上述情形仍赞同承保的除外。
第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状况未公告第三者或者公告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倡导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倡导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状况已经公告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倡导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倡导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保险人以导致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赞同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保险人不认可的,保险人可以作为一同原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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