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以老公名义存款不是赠与
在与老公忠-林结结婚以前,小琴曾外出打工多年。2000年十月,双方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后不久,小琴将打工期间积蓄的10万元钱以忠-林的名义存入了银行。伴随相处时间加长,双方发现彼此都不合适他们。今年初,小琴需要离婚,忠-林赞同离婚。当忠-林得知在他名下还有10万元存款时,即提出,小琴以他的名义存入银行,表明已将该款赠给了他,起码说明小琴认同了把该款作为夫妻一同财产,需要拥有该款或至少也要分得一半。小琴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该款全部归小琴所有。理由如下︰
1、以老公名义存款并不是赠与。赠与合同是一方将我们的财产免费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同意而生效的合同。是一种双办法律行为,即赠与人明确表示免费给与他方,他方想同意。本案中的实质状况却与之相违︰小琴将款以忠-林的名义存入银行时,既未告知忠-林存款的事实,也没在事后以书面或口头方法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忠-林,表明小琴的目的是復杂的,不可以把赠与作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忠-林一直不了解小琴曾以他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还没约定的意向,忠-林还没成为赠与的另一方,更没有是不是想同意的问题;忠-林在离婚诉讼中发现该事实后索要该款并不等于赠与合同中的“他方同意”。一方面,“他方同意”应以双方就赠与合同条约无争议为首要条件,而事实上,双方就赠与的建议完全对立。其次,此时小琴的反对进一步表明小琴不是为了赠与。在没有赠与行为的首要条件下,无须说到“他方同意”问题。
2、以老公名义存款不等于认同为夫妻一同财产。小琴的10万元存款,是她结婚以前打工的个人所得。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些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尽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结婚以前财产可以转化为一同所有或部分一同所有,但其首要条件是双方书面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而小琴以忠-林的名义存款只是一种单方行为,不可以作为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