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3条如此规定的,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这条的意思主如果除去债务人的专用债权外,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由此,《合同法》颁布知道释,讲解第12条对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是如此规定的,《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除去这此权利以外,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依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讲解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构成要件大家总结起来有4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需要合法且确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需要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的债务清偿,则就没有代位权。譬如:赌博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就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从字面上理解,怠就是懈怠,消极怠工。从法律角度来理解,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能诉讼方法或者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倡导其享有些具备资金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可以达成。这里的意思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又不能诉讼方法或者仲裁方法向次债务人倡导权利的,债务人就怠于行使。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需要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可以倡导代位权,不然或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这里的意思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这两个债权均已到期,有一个不到期的,就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合同法》讲解第12条规定,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里的意思就是只须不是债务人自己的专用债权,债权人就能行使代位权。因此,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需要同时拥有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行使代位权;不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债权人都不可以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