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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的出售与质押规定

www.huihoushan.com 2025-03-04 法律综合

保单的出售与质押规定

保单的出售,实质是人身保险合同权益的出售。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出售保单的全部或部分权益,但需书面公告保险人在保单上做出批注,而对于已设定不可变更受益人的,则应先征得受益人赞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售保单上全部权利义务的,为绝对出售,应在被保险生活存时为之,同时,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经保险人赞同批改保单后方为有效。保单受益人对保单绝对出售无权提出异议,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将全额给付受叫人。

实践中,人寿保险合同中总是约定了保单质押贷款条约,允许投保人在出货保险费满若干年后,可以保单出质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低于保单当时现金价值的肯定比率为限,当借款本息等于或超越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告终止,而借款本息还清前发生保险事故或退保的,保险人将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借款本息。应该说,保单质押借款的实质是现金价值或死亡保险金的预付款,而真的意义上的保单质押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保单权益让与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合同订立后,作为出质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单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该质押合同自保单占有转移时生效。出质期间,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保单所生孳息。在保单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通过出售保单或退保等方法处分入质保单权益,达成质权。但,对于投保人出质的,应当注意,因其仅对保单现金价值享有权利,并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单质押的效力不及于保险金,因此,假如债权人在行使质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了保险金的请求权,债权人不能需要以保险金来满足我们的债权。

除此之外,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为促进被保险人慎重考虑做出决定,以更有效地保护其利益,《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依据该类合同签发的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赞同,不能出售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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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保险法 保险相关知识 保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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