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带担保和抵押物先实行哪一个
在涉及连带担保和抵押物的债权达成问题中,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实行顺序。
若没明确的约定,状况则有所不同:
1.假如抵押物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那样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抵押物达成债权。这意味着,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处置该抵押物来弥补我们的损失。
2.假如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在实行上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此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实行抵押物,也可以请求连带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保障了债权人在债务违约时的合法权益。
2、抵押担保特征
法律快车提醒你,抵押担保作为一种容易见到的担保方法,具备其独特的特征: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意味着,在抵押担保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都大概成为抵押人,为债务提供物的担保。
2.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动产如汽车、设施等,不动产如房地产、土地等,都可以作为抵押物来担保债务的履行。
3.抵押人在提供担保时,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这意味着,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用抵押物,而债权人则通过抵押权来保障我们的债权。
4.抵押权的行使需要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首要条件。这意味着,只有在债务人未能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权行使抵押权来处置抵押物并弥补我们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