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倡导款项以现金方法出货的,人民法院可依据出货凭证、支付能力、买卖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与当事人陈述的买卖细节经过等原因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是不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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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的借贷,出借人以借据倡导债权并称现金方法出货,而借款人又抗辩借据载明的借款没出货的,一般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会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是不是出货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出货承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出货、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状况等事实和原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不是发生。
:(2014)苏民再提字第0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