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指虽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但未成年的自然人被录用为劳动者。其中具体的年龄界限,由各国法律具体规定。根据197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参加工业劳动的最低年龄标准为15周岁。在批准这项公约的国家里,凡年满15周岁单不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录用位工人的,可称“未成年工”。
国内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因为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的成长发育期,国家依据未成年工的身体情况和生理特征,规定对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
1、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用童工规定》、《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等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禁止用童工。
2、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不能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忌讳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按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也对未成年工的用法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手段等方面拟定了具体规定,不能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禁止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对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用童工情节恶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对用童工的有关责任职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和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罚款具体项目的准为:
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紧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用童工规定》
第十三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单位或者个人用童工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职业介绍机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
3、《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对单位用的,依据国务院禁止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数次、长期用或一次用多名童工及数次出具假证明的,加重罚款三倍。
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方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忌讳从事的劳动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规范处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按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规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