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扭送的法定情形
国内《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置: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2、扭送的法律地位
关于扭送的法律地位,理论界一般否认它是一种强制手段。
比如,全国高等教育自考指定教程《刑事诉讼法学》,就觉得“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手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肯定限制的办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手段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这事实上排除去扭送作为强制手段的性质。然而,强制手段的本质特点在于它强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根本目的则在于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证人、继续犯罪,以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从这个角度来看,扭送恰恰符合强制手段的根本特点,也是为了达成强制手段的根本目的,因此,扭送事实上不可防止地具备强制手段的性质。也正是由于它具备强制手段的性质,《刑事诉讼法》才将它放在“强制手段”这一章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