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实行名单可以消除吗
失信被实行名单可以消除,依据有关规定,被实行人如具备特定情形而被纳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其期限一般为二年。
1.若被实行人以暴力、威胁办法紧急妨碍、抗拒实行,或存在多项失信行为,此期限可延长一至三年。
2.要紧的是,若失信被实行人可以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前删除其失信信息,从而达成名单的消除。
2、失信被实行人列入情形有什么?
失信被实行人的列入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被实行人虽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通过伪造证据、用暴力或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实行;
3.使用不真实诉讼、不真实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办法避免实行;
4.违反财产报告规范及限制消费令,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实行和解协议的行为,亦会致使被实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
这类情形均体现了被实行人对法律义务的忽略与逃避,依法应遭到信用惩戒。
怎么样申请将别人列入失信名单?
将别人列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的程序相对明确。
1.人民法院在向被实行人发出的实行公告中,会明确告知有关纳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2.若申请实行人觉得被实行人符合列入失信名单的法定情形,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在15日内进行审察并作出决定。
3.人民法院在觉得被实行人符合列入条件时,也有权依职权主动决定将它纳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
4.决定书将详细载明纳入理由及期限,并由院长签发后生效,随后根据法律规定的方法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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