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儿媳闹离婚,老人索要7年带孙费!“隔辈带娃”到底是一种情感上的需要,还是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儿子儿媳闹离婚,老人向他们索要抚养两个孙女的成本,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日前,河南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块因“带孙费”引发的纠纷。
2015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朱某某、左某某一直照顾抚养两个孙女,在照顾孙女们期间,除平时生活开销外,二原告还支付了两个孩子的婴幼儿园成本、保险费和治牙成本共计46005元。2022年1月,儿子朱某强和儿媳安某某产生矛盾,安某某向武陟县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均赞同给予六个月冷静期;2022年十月,儿媳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安某某的诉讼请求。期间,儿子和儿媳处于分居状况。
二原告一直与儿子一块一同居住生活,两个孙女在郑州某婴幼儿园上学。二原告起诉儿子和儿媳,需要二人支付垫付的抚养费、教育费、保险费、治牙成本等。
二原告诉称,大家为抚养两个孙女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儿子儿媳并没向大家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而且儿媳安某某不但不支付抚养费,对大家的辛苦付出也没任何感恩之心, 她的行为对大家的精神导致了巨大伤害。
被告安某某辩称,虽然我两次起诉离婚,但我和老公朱某强仍是夫妻关系,两个孩子的学费及生活费理应由男方支付,我不应该向二原告支付抚养费。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觉得,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只有在爸爸妈妈已死亡或无力抚养子女的特定状况下,才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因此,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具备法定的抚养义务,爸爸妈妈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被告朱某强、安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为孩子的爸爸妈妈,长期外出打工,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拥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但其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由孩子爷爷奶奶代为履行抚养义务长达数年时间。
两原告作为两个孩子的爷爷奶奶,在孩子爸爸妈妈有抚养能力的状况下,不负有抚养孙子孙女的法概念务,但却抚养孩子数年,事实上负担了两个孩子的衣食住行及教育等全部成本,上述抚养行为是代儿子儿媳履行了其对子女的法概念务,两被告系受益人,双方之间由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综上,对于由此产生的由二原告支付的抚养两个孙女的必要成本46005元,被告朱某强、安某某应予以支付,对二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武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强、安某某给付二原告垫付的两个孙女抚养费等合计46005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虽然“隔代抚养”的传统在国内由来已久,但老人牺牲我们的时间帮忙带娃,既出钱又出力,这是出于对子女的体谅和孙辈的爱,但并非天经地义的事。为人子女者,应当看到爸爸妈妈的辛苦付出,怀着感激之心,不要让爸爸妈妈感到“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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