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包含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施和其他物质设施情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职员;(三)没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四)在近期三年内没骗取中标和紧急违约及重大工程水平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资格审察时,招标人不能以不适当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能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行政方法或者其他不合理方法限制投标人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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