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将于1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征求建议稿》)。征求建议稿明确,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被需要限时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征求建议稿强调,与电影有关的常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侵犯与电影有关的常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常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手段,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常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与电影有关的常识产权。
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合的员工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常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另外,征求建议稿规定,电影院不能偷漏瞒报票房收入;代理电影院线企业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