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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年轻人团章程

www.huipiqi.com 2025-01-08 法律综合

中国共产主义年轻人团章程

第一章 团员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年轻人,承认团的章程,想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实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年轻人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将来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好好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要紧思想、科学进步观、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历史,学习团的入门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常识,不断提升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实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用途。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实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同意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守卫祖国的义务。

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年轻人进步,准时反映年轻人的建议和需要。

拓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错误言行,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拓展的各类活动,同意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团的会议和团的媒体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年轻人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员工。

对团的决议如有不认可见,在坚决实行的首要条件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需要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回话。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进步团员,需要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申请入团的年轻人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历程。

需要入团的年轻人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年轻人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获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需要参加入团仪式,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言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年轻人团,坚决拥护中共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实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需要准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守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彰,由团的中央、省、市、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与出色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需要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觉得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管理和用团员证。

第二章 团的组织规范

第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年轻人团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常常听取并认真处置下级组织和团员的建议;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认知和参与。

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规范。

第十一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参考工作需要,设立适合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觉得有必要时,经过一同研究,获得一致建议,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使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使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方法进行选举,也可以使用差额选举方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知道候选人状况、需要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别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任何方法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职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中团的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干部出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替补;其他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替补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三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调整和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能超越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方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需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年轻人的建议和需要。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五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状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方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审察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情;

修改团的章程;

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实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七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领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领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中央委员会全领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 团的地方组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团的组织

第十八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一般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后一年内举行。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状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团的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审察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讨论和决定当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要紧事情;

选举同级委员会;

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实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当地方团的工作,按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领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领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委员会全领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需要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工作,是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政治工作的要紧组成部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组织,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团的章程、《军队政治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工作。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但凡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打造团的基层组织。

团的基层组织,依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打造支部。工作需要的,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打造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其他每届任期三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维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应从实质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和范围的特征,适应团员年轻人流动和分布聚集的特征,灵活设置团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年轻人的核心用途。它的基本任务是:

组织团员和年轻人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要紧思想、科学进步观、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入门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

宣传、实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用途,积极创先争优,团结带领年轻人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贡献。

教育团员和年轻人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网上主旋律,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好的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知道和反映团员与年轻人的思想、需要,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拓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对需要入团的年轻人进行培养教育,做好常常性进步团职员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完善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规范,拓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实行团的纪律。

对团员进行党的入门知识和党的历史教育,推荐出色团员作党的进步对象;发现和培养年轻人中的出色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要紧的生产和工作职位。

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是团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团员、管理团员、监督团员和组织年轻人、宣传年轻人、凝聚年轻人、服务年轻人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活跃、成绩显著的团的基层组织,上级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彰,由团的中央、省、市、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与五四红旗团组织称号。

第六章 团的干部

第二十七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需要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年轻人、提升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共青团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在“保留骨干、以资熟手”的同时,重视培养选拔出色年轻干部,努力达成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常识化、专业化,建设符合群团组织特征、充满生机活力的团干部队伍。

第二十八条 团的各级领导干部需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做团员和年轻人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做党放心、年轻人认可的干部。

政治上要坚强。具备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要紧思想、科学进步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高扬理想旗帜,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实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捐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学习要刻苦。带头学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法律、科技和现代管理常识,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年轻人学习,努力提升年轻人群众工作本领,不断提升思想政策水平和实质工作能力。

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考虑,勇于革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年轻人中拓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作风要严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带头直接联系年轻人,热心为年轻人服务,做年轻人的知心朋友。

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乐于助人,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同意团员和年轻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帮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要加大对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拓宽干部来源途径,重视在经济社会进步最需要的地方、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训练干部;打造合法的培训规范,办好各级团校,突出政治培训,建设党在年轻人工作范围特点鲜明的政治学校;打造和完善团干部的考核、监督和问责规范;主动向有关党委和团委推荐下级或同级团组织负责每人选,对团干部的调动提出建议。

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质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转业创造条件。

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团干部要认真知道党组织工作全局,主动汇报团的工作状况,积极负责地发表建议,结合团的工作实质,创造性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七章 团的纪律

第三十一条 团的纪律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需要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在党领导下的团结统1、完成党赋予的职责使命的保证。团组织需要严格实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共青团员需要自觉同意团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紧急的,给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紧急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作年轻人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准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三十四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一般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其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批准后,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在特殊状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团的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团员以纪律处分;涉及的问题比较要紧或复杂,或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的,需要经团的省级或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需要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状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建议;决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需要负责处置或者飞速转递,不能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建议和无理需要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团组织在维护团的纪律方面失职的,上级团的委员会应当对其问责。

第八章 团旗、团徽、团歌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年轻人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年轻人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共周围。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年轻人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年轻人,朝着党所引导的方向奋勇前进。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年轻人团团歌为《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年轻人团的团旗、团徽、团歌是中国共产主义年轻人团的象征和标志。要根据规定制作和用团旗、团徽、团歌。

第九章 团的经费

第四十一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如果: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经费和团的工作经费、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用方法由中央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章 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团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共青团要履行好全团带队政治责任,完善少先队组织的各级工作机构,加大少先队组织建设,支持少先队创造性地拓展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教育,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坚持以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认真学习,每天向上,从小学习做人、从小学习立志、从小学习创造,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训练身体,培养能力,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长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年代新人,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中学共青团组织应加大对少先队员入团前的培养教育,少先队组织应积极推荐出色少先队员作团的进步对象。

第四十四条 团的组织选派出色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常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先进人物与别的人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不断提升政治和业务水平。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应当给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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